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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 by 黎柏均

中華民國政府台灣省所實施的土地改革政策

        七五減租是在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起由台灣省公佈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實施的土地改革政策,由農業復興委員會委員蔣夢麟建議,台灣省政府主席陳誠實行。與此項政策相關的法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則在民國40年(1951年)6月7日公佈,歷經三次修訂而實施至今。該條例規定了地主收入的上限,亦即耕地租租額不得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此外,它也遏止了由於地主和佃農之間的陋規而產生的種種不平等現象,如租約短暫、地主可任意奪佃、押租金、預收地租、作物歉收時亦需繳交的鐵租副產物租等。政府並成立了三七五租佃委員會為租佃雙方發生爭議時的仲裁。

    三七五減租對佃農是有利的政策,可是其利益被肥料換穀策抵銷,佃農大抵受益不多,並造成地主與佃農之間的對立。 

    公地放領係公地管理機關及縣(市)政府依據法令規定之實體與程序,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其旨在扶植自耕農,實現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

    國民政府台灣1951年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承領公地的農戶近三萬戶,政府將收得放領公地地價,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

    簡而言之,就是政府將公有土地准由承租之農民依照法令規定之要件及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地價後,承領人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公地放領之目的,在於扶植自耕農 

    民生主義解決土地問題的政策。要點是減低田租,保障農民收入,切實扶植自耕農,使其有自己的田地可以耕種。自民國四十二年起,實施於臺灣省。 中華民國政府於民國36年3月20日「從字第一〇〇五〇號」訓令規定:佃農應繳之耕地地租,依正產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計算,是為「三七五減租」。但當時各級政府推行不力,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公布實施「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更陸續訂定「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施行細則」、「臺灣省辦理私有耕地租約登記注意事項」、「臺灣省推行三七五減租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各縣市推行三七五減租督導委員會組織規程」等法規,以貫徹三七五減租政策。後為確保推行三七五減租已獲得之初步成果,即於民國40年(1951年6月7日制定公布「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作為法律依據。

    民國40年至65年(1951年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先辦理公地放領,連同37年試辦部份,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政府收得放領公地地價稻穀367,366,416公斤,甘藷1,254,768,525公斤,全數由台灣土地銀行經收後撥作扶植自耕農基金。後全面實施耕者有其田,規定地主保留(中等水田三甲、旱田六甲)及免征耕地。政府徵收地主超額之出租耕地,附帶徵收地主供佃農使用收益的房舍、曬場、池沼、果樹、竹木等定著物的基地,放領給現耕農民。於民國42年(1953年)12月順利完成,計徵收放領耕地139,249公頃,創設自耕農戶194,823戶。放領的地價,以耕地正產物(稻穀甘藷)全年收穫總量2倍半(分十年均等攤還)。徵收方面,補償地主70%為政府發行的實物土地債券(分十年均等償付,並加給年息4%),30%為水泥、紙業、工礦、農林等公營事業股票(一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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