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5月19日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佈戒嚴令,同年6月蔣介石潰退到台灣。該戒嚴令則維持到1987年7月15日為止,總共長達38年。
戒嚴期間,立法院為了防止中國共產黨在台灣擴散並鞏固當權者統治地位,通過了《懲治叛亂條例》以及《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擴充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縱容情治單位機關介入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動。國家公權力在長期戒嚴中受到濫用,人民的基本權利完全失去保障(魏廷朝 1997,1;楊碧川 1997,8)。
根據法務部向立法院所提之一份報告[來源請求]的資料顯示,戒嚴時期,軍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29,407件,無辜受難者約14萬人。然而,據司法院透露[來源請求],政治案件約6、7萬件,如以每案平均三人計算,受軍事審判的政治受難人,應當在20萬人以上,他們就是「白色恐怖」的犧牲者。(魏廷朝 1997,2)
光是以1950年代的前五年為例,國民黨政府在台灣至少殺害了4000個至5000個,甚至於8000個以上的本省和外省的「匪諜」、知識份子、文化人、工人和農民,並將同樣數目的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這就是一般所謂的「台灣五零年代白色恐怖」。一直要到1984年12月,最後兩個五零年代的政治終身監禁犯林書揚與李金木,在坐滿34年又7個月以上的牢後,才釋放出獄(藍博洲 1993,21-2)。
1991年由於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以及1992年《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的修正,終結了言論叛亂罪的法律依據,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臺灣白色恐怖的真正結束。
對於「白色恐怖」受難人數,白色恐怖基金會呈報行政院的數據,自1999年起至2007年6月底為止,申請補償的件數為八千五百件,已領補償金者為一萬三千人。白色恐怖基金會執行長倪子修表示,這些只是領取受難補償的人數,並非確切受難人數。
戒嚴期間,立法院為了防止中國共產黨在台灣擴散並鞏固當權者統治地位,通過了《懲治叛亂條例》以及《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擴充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縱容情治單位機關介入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動。國家公權力在長期戒嚴中受到濫用,人民的基本權利完全失去保障(魏廷朝 1997,1;楊碧川 1997,8)。
根據法務部向立法院所提之一份報告[來源請求]的資料顯示,戒嚴時期,軍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29,407件,無辜受難者約14萬人。然而,據司法院透露[來源請求],政治案件約6、7萬件,如以每案平均三人計算,受軍事審判的政治受難人,應當在20萬人以上,他們就是「白色恐怖」的犧牲者。(魏廷朝 1997,2)
光是以1950年代的前五年為例,國民黨政府在台灣至少殺害了4000個至5000個,甚至於8000個以上的本省和外省的「匪諜」、知識份子、文化人、工人和農民,並將同樣數目的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這就是一般所謂的「台灣五零年代白色恐怖」。一直要到1984年12月,最後兩個五零年代的政治終身監禁犯林書揚與李金木,在坐滿34年又7個月以上的牢後,才釋放出獄(藍博洲 1993,21-2)。
1991年由於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以及1992年《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的修正,終結了言論叛亂罪的法律依據,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臺灣白色恐怖的真正結束。
對於「白色恐怖」受難人數,白色恐怖基金會呈報行政院的數據,自1999年起至2007年6月底為止,申請補償的件數為八千五百件,已領補償金者為一萬三千人。白色恐怖基金會執行長倪子修表示,這些只是領取受難補償的人數,並非確切受難人數。
1940年代國立台灣大學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的「四六事件」(1949年) 楊逵的「《和平宣言》事件」(1949年) 鍾浩東、蔣碧玉等人的基隆中學「《光明報》案」(1949年-1951年) 蔡孝乾等人的「中共台灣省工作委員會案」(1949年-1950年)(蔡孝乾確實為共產黨員、但是此案除了他以外的人幾乎都被處死,國民黨對付共產黨的手段被視為太狠毒) 澎湖七一三事件:本事件受害者幾乎為山東人,又稱為「外省人的二二八事件」
1950年代謝瑞仁、林書揚等人的「麻豆案」(1950年) 鄧錫章、張伯哲等人的「台中案」(1950年) 林清良等人的「桃園案」(1950年) 黃紀男、廖史豪等人的「台灣再解放聯盟」案(1950年) 李友邦的「台灣獨立革命黨案」(1951年) 黃溫恭的「臺灣省工委會燕巢支部案」(1952年) 呂赫若、鄭定國等人的「鹿窟基地案」(1952年-1953年) 高一生、湯守仁等人的「高砂民族自治會案」(1954年) 「孫立人案」(1955年) 「任方旭、任顯群案」(1956年) 雷震、傅正等人的「《自由中國》案」(1960年)
1960年代黃紀男等人的「台灣民主獨立黨台灣地下工作委員會案」(1961年) 蘇東啟、詹益仁等人的「蘇東啟案」(1961年) 陳智雄等人的「同心會案」(1961年) 施明德等人的「亞細亞同盟案」(1962年) 彭明敏、魏廷朝等人的「《台灣自救運動宣言》案」(1964年) 林水泉、顏尹謨、黃華、許曹德等人的「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1967年) 陳泉福等人的「台灣大眾幸福黨案」(1967年) 「崔小萍案」(1968年) 柏楊的「大力水手事件」(1968年) 許席圖等人的「統中會案」(1969年) 「陳中統案」(1969年) 李義平、高陣明等人的「山地青年團案」(1969年)
1970年代江炳興、鄭金河、陳良等人的「泰源監獄案」(1970年) 謝聰敏、魏廷朝、李敖等人的「花旗銀行爆炸案」(1971年) 鄭評等人的「台灣獨立革命軍案」(1974年) 呂文華等人的「台灣原住民獨立運動案」(1974年) 「白雅燦案」(1975年) 「余登發案」(1979年) 黃信介、呂秀蓮、姚嘉文、施明德等人的「美麗島事件」(1979年-1980年) 「林宅血案」(1980年)
1980年代陳文成事件(1981年) 江南案(1984年) 蔡有全、許曹德的「台灣獨立案」(1987年)
1990年代陳正然等人的「獨立台灣會事件」(1991年) 該案判決時是台灣已經解嚴,而台灣民意也反對以國家暴力反台獨,而民意也逼迫立法院廢除各項限制言論自由的法令。
(許多隻身來台的外省人也有遭到白色恐怖、但他們不太可能有親人替他們平反,因此許多悲劇已經消失於歷史)
(許多隻身來台的外省人也有遭到白色恐怖、但他們不太可能有親人替他們平反,因此許多悲劇已經消失於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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